提问:
我单位与另几家单位通过联建方式建了几栋办公大楼,由于当初报建设项目时未标明是联建,故产权证只能办在我单位名下,现我们要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,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提供房产税的完税证明;由于各联建单位都是自行缴纳税款,故我们收集了各单位的完税凭证,结果发现各单位由于入驻时间不同,造成各单位计征房产税的起始时间也就各不相同,考虑到税务机关会对我们的房产税缴纳情况再做核查,我们想了解清楚房产税的具体缴纳时间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?
专家回复:
产权证办在你公司的名下,需要由你公司先缴纳房产税。
1、自建的房屋,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。这里“建成”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“在建工程”科目结转为“固定资产”科目,或者实际投入使用。
2、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,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;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,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。所谓“验收手续”,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,也就是常说的“质检站”。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,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;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,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。
(1)购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。
(2)购置存量房,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登记手续,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。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。
(3)出租、出借房产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。
(4)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、出租、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,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。
(5)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,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,缴纳房产税。
(6)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,从建成之次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
(7)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,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新建房屋,应从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当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